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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按8%收益率回报企业
2016-08-24 16:03  点击:440
      

   8月16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对《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(试行)》和《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(试行)》意见的公告,明确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,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。

上述征求意见稿明确新的定价方法,按照“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”的原则,在核定准许成本的基础上,通过监管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,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,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。

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,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;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。而准许收益率则按管道负荷率(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)不低于75%时取得8%投资回报的原则确定。

卓创资讯分析师刘广彬对记者表示,因竞争氛围有限,准许成本+合理收益的计价方法适用于形成自然垄断的行业,也有利于管道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,并避免因管输费用缺乏监管而影响下游市场发展的情况出现。

强调“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”

从内容上看,与现行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方式相比,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价格监管对象,不再对每条管道单独定价,改以管道运输企业为监管对象,区分不同企业定价。据了解,天然气管道运输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。长期来看,国内长输管道管输费随着管道建设的发展,逐渐演变成一线一价的模式,并且缺乏管理。由于自然垄断的原因,下游用户很难确定终端价格的具体构成,部分管线的管输费用定价并不合理。

对此,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新的定价方法。要求按照“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”的原则,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,进而核定管道运输价格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价格方法中还分了新投产管道与达产管道的不同计价方法。其中,对新成立企业投资建设的管道,征求意见稿要求,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,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,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。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达产期后,调整为按“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”原则核定管道运输价格。

“不同计价方法,充分考虑了新投产管道需要稳定收益收回成本的考虑,可以说是兼顾了建设运营方和下游用气方的利益。”刘广彬说。

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副研究员景春梅曾撰文表示,将管道运输与燃气销售业务相分离,实现管网独立并公平开放,是协调上下游利益关系,推动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行之举。

放开两头激活市场竞争性

在刘广彬看来,这是国内天然气市场机制改革至关重要的一步,不但为未来第三方公开准入提供了缴费标准,同时也响应了“放开两头,管住中间”的天然气市场机制改革方向。

国家发改委在起草说明中表示,新的定价方法既能有效解决管道联网后定价问题,也为第三方公开准入以及天然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。

据悉,在我国,管道天然气实行政府定价。此前,除管道运输环节这部分费用是由政府直接核定以外,在出厂价环节,采用政府指导价(可向上浮动10%,向下浮动则不受约束)。另外在城市输配环节,送到居民家中或是工厂的天然气门站价格同样由政府进行管制。

中国能源网首席信息官韩晓平对《每日经济新闻》记者表示,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确定后,中间的交易机制以及交易规则就被确立了,这也是下一步开始市场化运行的基础。接下来,“两头”的发展交给市场配置就行了。

“现在,我国的天然气管网已经具备了逐渐开放的条件。”韩晓平表示,目前天然气管网的输送能力较强,气源较为多样化。

在韩晓平看来,目前在上游方面,不仅有中石油、中石化、中海油等众多的企业供气,并且参与进口的LNG(液化天然气)企业也越发多元化,例如新奥燃气已经参与了液化气进口及管道气进口。

“上游市场逐步多元化的同时,消费方面的市场主体也已经非常多了。他们有很强的意愿来降低成本,进行自主的选择,这就可以使市场很快活跃起来。”韩晓平表示,下一步就是要将上游的市场与资源进一步开放,特别是要进一步开放液化天然气市场,以促进形成竞争的市场格局,最终激活整个市场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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